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2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68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永南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周郁楷 上訴人即被告 陳思偉 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南、周郁楷、陳思偉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永南.周郁楷、陳思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等罪,經原審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重論處罪刑,足認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原審判決就被告陳永南所論處各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人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就被告周郁楷所論處各罪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六月;就被告陳思偉所論處各罪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四月。被告等所處之罪刑不可謂不重,足認非無因此啟動逃亡境外、脫免刑責之動機,確有相當理由足認皆有逃亡之虞,為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及日後刑罰之執行,有限制其等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等規定,重為處分,裁定抗告人等均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