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建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上字第30號上訴人廉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明宗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被上訴人 吳兆律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吳崇道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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