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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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8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5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傑芳企業有限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94年8月2日│72,799元│QL0000000││││李楊春蘭│份有限公司和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