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008號債權人 顏志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漢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新漢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動態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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