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陳順德 法定代理人 陳順忠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被告 劉琮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642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羅郁棣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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