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原告 方顯榮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 吳炅隆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5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臻嫺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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