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意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ATHKIDSTON」商標之行動電話殼陸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行動電話殼貳個及仿冒「iPhone」商標之行動電話殼伍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意則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90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仿冒「CATHKIDSTON」商標之行動電話殼
6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行動電話殼2個及仿冒「iPhone」商標之行動電話殼5個,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觀諸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販賣仿冒「CATHKIDSTON」、「HELLOKITTY」及「iPhone」商標商品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8款規定,以102年度偵字第90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CATHKIDSTON」商標之行動電話殼6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行動電話殼2個及仿冒「iPhone」商標之行動電話殼5個,確分別係仿冒英商凱斯金斯頓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蘋果公司註冊登記商標之商品,有上開公司之商標權資料、其分別出具之委任書、鑑定授權書、鑑定能力證明書、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鑑定人賴俊銘出具之鑑定報告各1件在卷可證(見警卷第54、56至58、61至62、64、66至73頁),是扣案之仿冒「CATHKIDSTON」商標之行動電話殼6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行動電話殼2個及仿冒「iPhone」商標之行動電話殼5個,自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