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23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
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623元,應繳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