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交易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良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偵字第13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倪廷穎 告訴被告李良文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羽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