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95號聲請人陳聰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唐佩君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陳聰及相對人唐佩君(住南投縣○○鄉○○路○○○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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