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69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明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
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明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69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分別於民國109年1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呂明紘位於桃園市○○區○○○街○○○號15樓之居所,由其受雇人梵谷星空管理中心收受送達;於109年2月3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路○○號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
2份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9年2月
7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載對本件原審判決誠難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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