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82號
原告晟羽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仙商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6,041元,茲扣除
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083元。
㈡提出本件承攬契約完整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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