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30號原告 龐志忠 被告 黃天澄 訴訟代理人 吳宜臻 律師
林宗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巷○○弄○○號2樓,有戶籍謄本足參,而被告實際上亦係居住於台北縣永和市,已據被告陳述在卷,則原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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