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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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告 廖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淑蘭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即兩造約定原告請求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應付清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未據原告於起訴時一併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