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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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玟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玟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李玟寬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本案受刑人李玟寬所犯數罪,經宣告結果,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刑法第50條,均應併合處罰,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是刑法第50條之修正,對受刑人而言,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有效之條文,附此敘明。又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是應考量其處罰刑度與行為之不法內涵,並考量人之生命有限,罪刑相當原則在多數犯罪定刑之情形,應有責任遞減原則之適用,方符法律之正義。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4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受刑人李玟寬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473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95號、第262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8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26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522號、第587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1號、本院102年度簡字第6328號、103年度簡上字第59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24號、10
4年度審簡字第2149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受有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機關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刑3│102年5月│臺北地檢10│臺灣臺北地│102年9月│臺灣臺北地│102年10││││月,如易科│22日│2年度偵字│方法院102│10日│方法院102│月10日││││罰金,以新││第13690號│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台幣1,000│││2473號││2473號│││││元折算1日│││││││├─┼───┼─────┼─────┼─────┼─────┼────┼─────┼────┤│2│行使偽│有期徒刑5│101年5月│新北地檢10│臺灣新北地│103年2月│臺灣新北地│103年3月│││造私文│月,如易科│11日│2年度偵字│方法院102│27日│方法院102│31日│││書│罰金,以新││第17256號│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台幣1,000│││6328號││6328號│││││元折算1日│││││││├─┼───┼─────┼─────┼─────┼─────┼────┼─────┼────┤│3│詐欺│有期徒刑3│102年4月│臺北地檢10│臺灣臺北地│103年5月│臺灣臺北地│103年7月││││月,如易科│11日│2年度偵字│方法院103│30日│方法院103│1日││││罰金,以新││第17244、│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台幣1,000││14227號、│第95號、第││第95號、第│││││元折算1日││103年度偵│262號、103││262號、103│││││││字第70號│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第282號││第282號││├─┼───┼─────┼─────┼─────┼─────┼────┼─────┼────┤│4│詐欺│有期徒刑3│102年4月│臺北地檢10│臺灣臺北地│103年5月│臺灣臺北地│103年7月││││月,如易科│16日│2年度偵字│方法院103│30日│方法院103│1日││││罰金,以新││第17244、│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台幣1,000││14227號、│第95號、第││第95號、第│││││元折算1日││103年度偵│262號、103││262號、103│││││││字第70號│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第282號││第282號││├─┼───┼─────┼─────┼─────┼─────┼────┼─────┼────┤│5│詐欺│有期徒刑3│102年4月│臺北地檢10│臺灣臺北地│103年5月│臺灣臺北地│103年7月││││月,如易科│22日│2年度偵字│方法院103│30日│方法院103│1日││││罰金,以新││第17244、│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台幣1,000││14227號、│第95號、第││第95號、第│││││元折算1日││103年度偵│262號、103││262號、103│││││││字第70號│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第282號││第282號││├─┼───┼─────┼─────┼─────┼─────┼────┼─────┼────┤│6│詐欺│有期徒刑3│102年5月│臺北地檢10│臺灣臺北地│103年5月│臺灣臺北地│103年7月││││月,如易科│13日│2年度偵字│方法院103│30日│方法院103│1日││││罰金,以新││第17244、│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台幣1,000││14227號、│第95號、第││第95號、第│││││元折算1日││103年度偵│262號、103││262號、103│││││││字第70號│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第282號││第282號││├─┼───┼─────┼─────┼─────┼─────┼────┼─────┼────┤│7│詐欺│有期徒刑3│102年7月│臺北地檢10│臺灣臺北地│103年5月│臺灣臺北地│103年7月││││月,如易科│25日│2年度偵字│方法院103│30日│方法院103│1日││││罰金,以新││第17244、│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台幣1,000││14227號、│第95號、第││第95號、第│││││元折算1日││103年度偵│262號、103││262號、103│││││││字第70號│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第282號││第282號││├─┼───┼─────┼─────┼─────┼─────┼────┼─────┼────┤│8│行使偽│有期徒刑3│102年5月│臺北地檢10│臺灣臺北地│103年5月│臺灣臺北地│103年7月│││造準私│月,如易科│初│2年度偵字│方法院103│30日│方法院103│1日│││文書│罰金,以新││第17244、│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台幣1,000││14227號、│第95號、第││第95號、第│││││元折算1日││103年度偵│262號、103││262號、103│││││││字第70號│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第282號(││第282號(││││││││聲請書漏載││聲請書漏載││││││││103年度審││103年度審││││││││訴字第262││訴字第262││││││││號,應予更││號,應予更││││││││正)││正)││├─┼───┼─────┼─────┼─────┼─────┼────┼─────┼────┤│9│行使偽│有期徒刑3│102年7月│臺北地檢10│臺灣臺北地│103年5月│臺灣臺北地│103年7月│││造準私│月,如易科│16日│2年度偵字│方法院103│30日│方法院103│1日│││文書│罰金,以新││第17244、│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台幣1,000││14227號、│第95號、第││第95號、第│││││元折算1日││103年度偵│262號、103││262號、103│││││││字第70號│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第282號(││第282號(││││││││聲請書漏載││聲請書漏載││││││││103年度審││103年度審││││││││訴字第262││訴字第262││││││││號,應予更││號,應予更││││││││正)││正)││├─┼───┼─────┼─────┼─────┼─────┼────┼─────┼────┤│10│詐欺│有期徒刑3│102年7月│士林地檢10│臺灣士林地│103年7月│臺灣士林地│103年8月││││月,如易科│25日│2年度偵字│方法院103│16日│方法院103│18日││││罰金,以新││第10761號│年度審簡字││年度審簡字│││││台幣1,000│││第268號││第268號│││││元折算1日│││││││├─┼───┼─────┼─────┼─────┼─────┼────┼─────┼────┤│11│行使偽│有期徒刑5│102年6月│桃園地檢10│臺灣桃園地│103年11│臺灣桃園地│103年12│││造私文│月,如易科│8日│2年度偵字│方法院103│月25日│方法院103│月30日│││書│罰金,以新││第21589號│年度桃簡字││年度桃簡字│││││台幣1,000│││第522號││第522號│││││元折算1日│││││││├─┼───┼─────┼─────┼─────┼─────┼────┼─────┼────┤│12│行使偽│有期徒刑3│102年9月│雲林地檢10│臺灣雲林地│103年11│臺灣雲林地│103年12│││造私文│月,如易科│3日│3年度調偵│方法院103│月26日│方法院103│月29日│││書│罰金,以新││字第117號│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台幣1,000│││181號││181號│││││元折算1日│││││││├─┼───┼─────┼─────┼─────┼─────┼────┼─────┼────┤│13│詐欺│有期徒刑3│102年6月│新北地檢10│臺灣新北地│104年1月│臺灣新北地│104年1月││││月,如易科│27日│3年度偵字│方法院103│14日│方法院103│14日││││罰金,以新││第3709號│年度簡上字││年度簡上字│││││台幣1,000│││第596號││第596號│││││元折算1日│││││││├─┼───┼─────┼─────┼─────┼─────┼────┼─────┼────┤│14│行使偽│有期徒刑3│102年4月│桃園地檢10│臺灣桃園地│104年2月│臺灣桃園地│104年3月│││造私文│月,如易科│24日│2年度偵字│方法院103│10日│方法院103│21日(聲│││書│罰金,以新││第19244號│年度桃簡字││年度桃簡字│請書誤載││││台幣1,000│││第587號││第587號│為104年2││││元折算1日││││││月10日,││││││││││應予更正││││││││││)│├─┼───┼─────┼─────┼─────┼─────┼────┼─────┼────┤│15│行使偽│有期徒刑3│102年1月│新北地檢10│臺灣新北地│104年5月│臺灣新北地│104年7月│││造私文│月,如易科│9日│3年度偵字│方法院104│29日│方法院104│2日│││書│罰金,以新││第3708號│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台幣1,000│││第424號││第424號│││││元折算1日│││││││├─┼───┼─────┼─────┼─────┼─────┼────┼─────┼────┤│16│行使偽│有期徒刑3│102年2月│新北地檢10│臺灣新北地│104年5月│臺灣新北地│104年7月│││造私文│月,如易科│3日│3年度偵字│方法院104│29日│方法院104│2日│││書│罰金,以新││第3708號│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台幣1,000│││第424號││第424號│││││元折算1日│││││││├─┼───┼─────┼─────┼─────┼─────┼────┼─────┼────┤│17│行使偽│有期徒刑3│102年2月│新北地檢10│臺灣新北地│104年5月│臺灣新北地│104年7月│││造私文│月,如易科│4日│3年度偵字│方法院104│29日│方法院104│2日│││書│罰金,以新││第3708號│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台幣1,000│││第424號││第424號│││││元折算1日│││││││├─┼───┼─────┼─────┼─────┼─────┼────┼─────┼────┤│18│行使偽│有期徒刑3│102年3月│新北地檢10│臺灣新北地│104年5月│臺灣新北地│104年7月│││造私文│月,如易科│3日│3年度偵字│方法院104│29日│方法院104│2日│││書│罰金,以新││第3708號│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台幣1,000│││第424號││第424號│││││元折算1日│││││││├─┼───┼─────┼─────┼─────┼─────┼────┼─────┼────┤│19│行使偽│有期徒刑3│102年3月│新北地檢10│臺灣新北地│104年5月│臺灣新北地│104年7月│││造私文│月,如易科│18日│3年度偵字│方法院104│29日│方法院104│2日│││書│罰金,以新││第3708號│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台幣1,000│││第424號││第424號│││││元折算1日│││││││├─┼───┼─────┼─────┼─────┼─────┼────┼─────┼────┤│20│行使偽│有期徒刑3│102年5月│新北地檢10│臺灣新北地│104年5月│臺灣新北地│104年7月│││造準私│月,如易科│8日│3年度偵字│方法院104│29日│方法院104│2日│││文書│罰金,以新││第3708號│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台幣1,000│││第424號││第424號│││││元折算1日│││││││├─┼───┼─────┼─────┼─────┼─────┼────┼─────┼────┤│21│詐欺(│有期徒刑3│102年5月│新北地檢10│臺灣新北地│104年5月│臺灣新北地│104年7月│││聲請書│月,如易科│9日│3年度偵字│方法院104│29日│方法院104│2日│││誤載為│罰金,以新││第3708號│年度審訴字││年度審訴字││││偽造文│台幣1,000│││第424號││第424號││││書,應│元折算1日│││││││││予更正││││││││││)││││││││├─┼───┼─────┼─────┼─────┼─────┼────┼─────┼────┤│22│行使偽│有期徒刑3│102年4月│新北地檢10│臺灣新北地│105年3月│臺灣新北地│105年4月│││造私文│月,如易科│17日│4年度偵字│方法院104│24日│方法院104│26日│││書│罰金,以新││第25149號│年度審簡字││年度審簡字│││││台幣1,000│││第2149號││第2149號(│││││元折算1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度││││││││││審簡字第21││││││││││49號,應予││││││││││更正)││├─┼───┼─────┼─────┼─────┼─────┼────┼─────┼────┤│23│行使偽│有期徒刑3│102年3月│新北地檢10│臺灣新北地│105年3月│臺灣新北地│105年4月│││造私文│月,如易科│4日│4年度偵字│方法院104│24日│方法院104│26日│││書│罰金,以新││第25149號│年度審簡字││年度審簡字│││││台幣1,000│││第2149號││第2149號(│││││元折算1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度││││││││││審簡字第21││││││││││49號,應予││││││││││更正)││├─┼───┴─────┴─────┴─────┴─────┴────┴─────┴────┤│備│⒈編號1至21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5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註│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⒉編號22、23部分,聲請意旨誤載為有期徒刑3月(3罪),應予更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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