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97號聲請人 蔡宏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仙 花間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並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例第七十四條與其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提出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已確定(生效)之證明、大陸地區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之證明。爰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