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3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交簡字第3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交簡字第33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3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志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酒後駕車之危害及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學校教育、政令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詎其於飲酒後,猶駕駛營業遊覽大客車載客上路並追撞前車,除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更對車內乘客之安全,產生重大危害,被告上開所為,較諸一般酒後駕車之情形,更屬可責,並衡以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3毫克,及被告之素行、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警卷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三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3778號被告王志忠男5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志忠自民國104年9月16日晚間8時許起至同日晚間9時1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某停車場內,飲用高粱酒,稍事休憩後,於104年9月17日上午8時許,駕駛牌照號碼680-V6號營業遊覽大客車上路。嗣於104年9月17日上午11時25分許,途○○○區○○路與科雅路交岔路口時,不慎撞及前方由 姜耀坤 所駕駛之牌照號碼ALZ-8875號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經警到場處理,並於104年9月17日中午12時17分許,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王志忠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志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姜耀坤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㈠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信。是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檢察官林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振陞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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