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柒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折合銀圓壹佰零玖萬零伍佰貳拾玖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零玖佰零陸元,折合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壹拾捌元。扣除支付命令所繳四十五元,應繳新台幣參萬貳仟陸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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