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五六三號
原 告 甲○○○即 佳興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簽發,面額新台幣八十四萬元,到期日八十
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本票,超過五十四萬元之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執有原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簽發,面額新台幣(以下同
)八十四萬元,到期日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本票(以下簡稱系爭本票)一紙
,惟該本票係因原告甲○○○之夫 李堯 積欠被告會款,李堯乃央求原告共同簽發
本票予被告收執,然於簽發後,就該本票債權已陸續清償三十萬元,被告竟置此
事實於不顧,而向鈞院聲請就全部金額即八十四萬元為強制執行,為此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確認系爭本票超過五十四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被告則以:伊跟原
告召集之互助會,然原告竟積欠會款一百零四萬元未付,原告乃央求伊減少十萬
元,伊同意後,原告簽發系爭本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