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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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盧金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盧金雨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與申請書身分證字號欄Z000000000不相同,故請提出債務人盧金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