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65號原告 張淑真 訴訟代理人 張全成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陳孟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台北簡易庭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