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84號聲請人甲OO相對人乙O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家庭生活費事件,業經聲請人提起聲明異議狀,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不動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OOOOO號強制執行事件,於系爭金額確定前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2項、第1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於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亦準用之。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9日以本院106年度家婚聲字第2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為執行名義,具狀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號建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受理在案(即108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聲請人於上揭執行程序中具狀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明異議等情,此固經本院調取上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惟聲請人聲明異議有無理由,依上揭法條規定,應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但強制執行程序並不因而停止,且查聲請人並未向本院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所列訴訟、請求或抗告之事件。從而,聲請人以其在上揭執行事件中已聲明異議為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