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王黃秀琴
王焰鉦
王政元
王正雄
張朝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文光 之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
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
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文光為公示送達,依首揭規定
,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