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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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44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40,361元│125,917元│96年6月24日│百分之20│96年6月24日│按月以3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2│59,917元│94年12月30日│百分之13│95年1月31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10,000元│95年11月18日│百分之20│95年12月19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