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家上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4號上訴人 陳秉鑑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慶芬 被上訴人 陳映蓉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翁金緞
法官黃義成
法官洪挺梧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