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11號原告 元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訴訟代理人 劉哲睿 被告 黃奕捷 即 黃乙捷 即 黃淑娟 被告 羅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