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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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2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素貞 (原名 吳黃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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