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降低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5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麗華 選任辯護人 游淑琄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訴緝字第53號),聲請降低保證金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麗華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花蓮縣○○市○○街○○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具保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麗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起執行羈押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前經本院於106年9月15日以106年度聲字第3198號裁定准予提出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茲被告具狀請求降低保證金額,經本院審酌後爰准予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花蓮縣○○市○○街○○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名阜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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