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5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氏秋香被告TRANTHI.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貳佰元、骰子肆顆,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2人所涉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3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骰子4顆、陳氏秋香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00元,均為被告2人所有並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為警當場查扣之骰子4顆,為被告2人所有,扣案之新臺幣200元,為被告陳氏秋香所有,分別為供上開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並有錄影翻拍照片9張在卷可參,堪以認定。而被告所涉違反妨害風化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4352號為緩起訴處分,又經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再議,維持原處分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99年度上職議字第4526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憑。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