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一一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丁字第三七一號、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二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復因犯同條例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述各案之判決及裁定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日期│年度├─┬───┬───┼─┬───┬───┤│││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期│├───┤期│││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有期│九十年│台灣基隆│本│九十年│九十年│同│同上│九十年│││品│徒刑│一月二│地方法院│院│度訴字│七月六│上││八月四│││危│十月│十五日│檢察署九││第一六│日│││日│││害││至九十│十年度毒││四號│││││││防││年六月│偵字第三│││││││││制││八日│六九號│││││││││條││││││││││││例│││││││││││├─┼──┼───┼────┼─┼───┼───┼─┼───┼───┼─┤│毒│有期│九十年│台灣基隆│本│九十年│九十年│同│同上│九十年│││品│徒刑│十月八│地方法院│院│度易字│八月十│上││九月十│││危│八月│日│檢察署九││第四三│四日│││二日│││害│││十年度毒││七號│││││││防│││偵字第一│││││││││制│││0七三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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