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塗銷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737號原告中邑產業開發股份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廖建智 律師複代理人 洪明立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當日本院併通知證人 湯月珠 (即代書)到庭作證,被告本人務必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一規定)。
另請原告訴訟代理人補正:兩造間買賣系爭房地(即主建物及基地)之登記簿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分),併偕與被告訂約、洽談之人到庭作證。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