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三О號
原告戊○○
乙○○丙○○丁○○甲○被告己○○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四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廿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斯偉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