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五0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所載應更正為「甲○○連續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又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免刑,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二‧六五公克,包裝重一‧八六公克,純度二‧四八﹪,純質淨重0‧七八公克)沒收銷燬、注射針筒拾肆支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免刑,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二‧二公克,淨重二公克)及少量殘餘於空瓶內者(微量不足秤重)沒收銷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得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