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數量陸點零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96年10月4日晚上10時40分,在嘉義市○區○○路○○號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毒品部分業已強制戒治完畢,另行不起訴處分),並扣得其持有之海洛因淨重0.38公克(已另行聲請沒收),及甲基安非他命淨重6.014公克(驗餘數量)。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遭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3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7年毒聲字第6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7年12月11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監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8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3包,經鑑定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數量:3包6.014公克(含3個塑膠袋)之事實,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8年3月9日管檢字第0980002147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97年度戒毒偵字第84號偵查卷宗第29頁)。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就扣案毒品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