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94號原告 羅彩寧 被告 陳邦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8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