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6號原告 林淑麗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鍾德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後10日內陳報,本件先位及備位請求不當得利部分,是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及房屋應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聲明部分是請求至返還土地之日為止?或請求返還房地之日為止?如請求至返還土地之日為止,依據為何?如聲明有變更,一併具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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