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彭有華 被告 許翊鴻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楊惠芬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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