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覃少君 訴訟代理人 莊淑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08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琬茹┌──────────────────────────────────────────────────┐│附表:股票109年度除字第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德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02│中德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03│中德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04│中德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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