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被告 王俊雄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61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華澹寧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書記官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