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夏雄飛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雅惠 等發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081號),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8522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022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