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7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永利皮件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丙○○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叁萬零玖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永利皮件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8筆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3,5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如附表所示,本息按月分期攤還,並各按如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利息,雙方並約定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若未依約清償本金則得視為全部到期。詎至95年4月4日起,被告即未再繳本息,共積欠本金930,966元,屢經原告催討,其均置之不理,應已喪失期限利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8件、保證書1件、約定書1件為證,並經本院核閱後堪認屬實,應足為憑。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之調查,堪信為真。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又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亦為民法第739條、第
740條所明定;而連帶保證人因其明示與主債務人連帶清償,即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92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則債權人自得就該債務,同時或先後請求主債務人或保證人,或其全體,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返還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與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本件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240元(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楊錫芬附表:(單位:新台幣)┌─┬──┬────┬────┬────┬──────┬─────────┬──┐│編│種│借│借│借│利息│違約金│分36││││││├──┬───┼────┬────┤期清││││款│款│款│約│起算日│逾期6個│逾期超過│償本│││││││定││月以內按│6個月按│息起││││金│本│期│利││約定利率│約定利率│始日│││││││率││10%計算│20%計算│││號│類│額│金│間││││││├─┼──┼────┼────┼────┼──┼───┼────┼────┼──┤│1│借據│300,000│27,237│92年7月│年息│95年│95年5月│95年11月│92年││││││4日起至│6.64│4月│4日起至│4日起至│8月││││││95年7月│%│4日│95年11月│清償日止│4日││││││4日│││3日│││├─┼──┼────┼────┼────┼──┼───┼────┼────┼──┤│2│借據│300,000│54,051│92年10月│年息│95年│95年5月│95年11月│92年││││││24日起至│6.7│4月│24日起至│24日起至│11月││││││95年10月│%│24日│95年11月│清償日止│24日││││││24日│││23日│││├─┼──┼────┼────┼────┼──┼───┼────┼────┼──┤│3│借據│300,000│90,000│93年3月│年息│95年│95年5月│95年11月│93年││││││11日起至│6.64│4月│11日起至│11日起至│4月││││││96年3月│%│11日│95年11月│清償日止│11日││││││11日│││10日│││├─┼──┼────┼────┼────┼──┼───┼────┼────┼──┤│4│借據│150,000│108,000│94年6月│年息│95年│95年5月│95年11月│94年││││││10日起至│6.64│4月│10日起至│10日起至│7月││││││97年6月│%│10日│95年11月│清償日止│10日││││││10日│││9日│││├─┼──┼────┼────┼────┼──┼───┼────┼────┼──┤│5│借據│700,000│63,553│92年7月│年息│95年│95年5月│95年11月│92年││││││4日起至│6.64│4月│4日起至│4日起至│8月││││││95年7月│%│24日│95年11月│清償日止│4日││││││4日│││3日│││├─┼──┼────┼────┼────┼──┼───┼────┼────┼──┤│6│借據│700,000│126,125│92年10月│年息│95年│95年5月│95年11月│92年││││││24日起至│6.7│4月│24日起至│24日起至│11月││││││95年10月│%│24日│95年11月│清償日止│24日││││││24日│││23日│││├─┼──┼────┼────┼────┼──┼───┼────┼────┼──┤│7│借據│700,000│210,000│93年3月│年息│95年│95年5月│95年11月│93年││││││11日起至│6.64│4月│11日起至│11日起至│4月││││││96年3月│%│11日│95年11月│清償日止│11日││││││11日│││10日│││├─┼──┼────┼────┼────┼──┼───┼────┼────┼──┤│8│借據│350,000│252,000│94年6月│年息│95年│95年5月│95年11月│94年││││││10日起至│6.64│4月│10日起至│10日起至│7月││││││97年6月│%│10日│95年11月│清償日止│10日││││││10日│││9日│││├─┴──┼────┼────┼────┼──┼───┼────┼────┼──┤│小計│3500,000│930,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