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度催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4年催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催字第18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慶郎┌────────────────────────────────────┐│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 陳慶昌 │台灣土地銀│95年1月31日│91,800元│BEB0000000││││行金門分行││││├──┼─────┼─────┼──────┼────────┼─────┤│2│陳慶昌│台灣土地銀│94年12月31日│170,000元│BEB0000000││││行金門分行││││└──┴─────┴─────┴──────┴────────┴─────┘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成在附記:
一、請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於全國版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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