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義國具保人江生益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生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義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江生益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姜義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江生益於民國99年10月27日繳納保證金1萬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9103705號)後,已將其釋放。
嗣該案業經有罪判決確定,經聲請人傳喚受刑人姜義國應於
100年9月28日下午2時15分到案執行,併通知具保人江生益同日偕同受刑人姜義國到案,且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分別送達至受刑人及具保人之住所,其中受刑人姜義國之執行傳票係由其父於100年9月14日收受,而具保人江生益之傳票係於100年9月15日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於同年月23日由江生益本人領取,均已為合法送達。詎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收受送達後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未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年11月21日以100年桃檢秋執未緝字第5098號通緝書對受刑人姜義國發布通緝在案,現仍未緝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9103705號保證金收據、受刑人姜義國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江生益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寄存司法文書登記表、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該被告(即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茲因具保之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具保人江生益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應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