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974號上訴人 周忠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陳錦雲 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