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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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莉美 代理人 杜婉寧 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消債第四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㈠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戶籍地址非臺南市
,請提出居所地在臺南(即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明。㈡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新版為淡藍色)「正本」。
㈢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民國108年12月13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二、聲請人稱現職於 唐奇 文化傳播,請聲請人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四、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 陳叡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向戶政
機關申請),並陳明是否與他人(如有,何人)共同扶養陳叡。
㈡請提出受扶養人陳叡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申請),及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8年12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㈢請說明陳叡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
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㈣如受扶養人陳叡已成年,請聲請人說明該受扶養人有何無法
謀生、而有賴債務人扶養之情,並請提出為其支出費用之相關收據或須受債務人扶養之證明(如學生證、學費繳費收據等)。另該受扶養人如有兼職、所得收入,亦請據實說明,並一併提出所得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