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判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判字第8號聲請人即告訴人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郭皓偉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108年度上聲議字第729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414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
理由
一、告訴人不服再議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就交付審判程序應始終委任律師全程參與,始為合法。惟於聲請時業經合法委任律師提出,嗣後始解除律師委任者,不論其解除委任係雙方合意或單方片面提出,為保障聲請人訴訟上利益、使其明瞭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應先定一定期間命其另行委任律師以為補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0號討論意見參照),若逾期未補正,其聲請尚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下稱聲請人)代號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前以被告乙○○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告訴,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犯罪嫌疑不足,於民國108年2月20日以107年度偵字第8414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8年4月19日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729號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之聲請,該處分書於10
8年4月25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不服該駁回再議之處分,經委任 陳麗珍 律師為代理人,於108年5月6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固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然聲請人之代理人陳麗珍律師嗣於108年5月31日具狀向本院陳報與聲請人間之委任關係已經解除,有該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存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合法要件即有欠缺。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主文所示之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尤怡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