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14號聲請人 葉柏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略伊┌─────────────────────────────────────┐│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葉柏君│中國信託商│103年6月4日│1,000,000│BG0000000│││││業銀行雙和││元││││││分行│││││├───┼─────┼─────┼──────┼─────┼─────┼──┤│002│葉柏君│中國信託商│103年6月4日│4,000,000│BG0000000│││││業銀行雙和││元││││││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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