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聲請人黃文發
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七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二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一○三年十二月四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阮富枝法官吳麗惠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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