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4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426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佩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人印章之聲請狀,及記載委任人姓名之委任狀。
二、請釋明違約金之確切金額為何,並應記載新台幣幾元。
三、債務人鄭佩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