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66號聲請人 魏宏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寶珠 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3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九號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39號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由於相對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有自認之行為,為維護其法律之利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怡雯
法官呂綺珍法官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簡曉君